各旗县区人民政府,市直有关委办局:
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现将《赤峰市优质农畜产品认证(登记)奖补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.
2023年9月1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赤峰市优质农畜产品认证(登记)奖补办法
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优质农畜产品产业发展,打造中国北方重要的绿色农畜产品输出基地,推进“绿色赤峰”建设,实现品牌强市目标,根据国家、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农畜产品,是指农业农村部认证机构认证(登记)的绿色食品、有机产品、农产品地理标志、良好农业规范(GAP)、名特优新农产品和特质农品等(以下简称“优质农畜产品”)。
第三条 奖补资金申请人(以下简称“申请人”)是指注册地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农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、农牧民合作社、家庭农牧场或县级主管机构(单位),其产品通过优质农畜产品认证(登记)。
第四条 市旗(县、区)两级农牧部门、财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工作,组织对奖补资金的申报、审核、评估等工作。
第五条 奖补范围
(一)获得认证(登记)优质农畜产品的;
(二)获得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的;
(三)成功创建国家和自治区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。
第六条 奖补条件
(一)认证奖补规模:粮油产品每年不少于200吨;蔬菜产品每年不少于100吨,畜禽产品每年不少于50吨,水果产品每年不少于25吨,特色产品每年不少于3吨;
(二)在包装上规范使用认证标志;
(三)配合行业部门的检查、指导、抽检工作,积极参加行业部门的培训、产品推介、形象宣传等活动。
第七条 奖补标准
(一)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,1个获证产品奖补5万元,每增加1个获证产品增加奖补1万元,每个申请人当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。3年期满后续展获证的与初次获证享受同等待遇。
(二)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,每个申请人奖补5万元。再认证获证的与初次获证享受同等待遇。
(三)获得良好农业规范(GAP)认证的,每个申请人奖补5万元。再认证获证的与初次获证享受同等待遇。
(四)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,1个纳入名录产品奖补5万元,每个申请人当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。
(五)纳入特质农品名录的,1个纳入名录产品奖补1万元,每增加1个纳入名录产品增加奖补0.5万元,每个申请人当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。3年期满后重新核发证书与初次纳入名录享受同等待遇。
(六)获得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的单位,每个项目奖补10万元。
(七)成功创建国家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创建主体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,自治区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创建主体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。
符合以上多项奖补标准的,(一)至(五)奖补资金不可累加。
第八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,取消当年奖补资金:
(一)在各级专项检查、抽检中不合格的;
(二)违反优质农畜产品相应标志管理办法、转让买卖证书和标志使用不规范的;
(三)虚报生产规模、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的;
(四)不配合行业部门检查、指导、抽检的;
(五)出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;
(六)存在其它违法、违规行为的。
第九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的,限期交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,并取消其5年内申报奖补资金的资格。
第十条 申报审批程序
(一)申报按自愿申请原则进行。
(二)每年集中申报奖补,申请人应当根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及时申报,逾期不予受理。
(三)旗县区农牧、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,审核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,现场核实,符合后上报。
(四)市农牧、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,对申请材料、核查材料综合审查,并进行实地抽查。
(五)本办法第七条中第(一)至(七)项由市旗(县、区)两级财政按1:1比例分级负担,有条件的旗县区可适当增加奖补资金。
(六)资金发放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发放到申请人账户。
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查,确保奖补资金规范、安全、有效运行。
第十二条 市旗(县、区)两级农牧、财政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,对奖补项目进行跟踪和管理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农牧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《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〈赤峰市农畜产品“三品一标”认证(登记)奖励办法〉的通知》(赤政办字〔2016〕188号)同时废止。
赤峰市优质农畜产品认证(登记)奖补资金申请表
申报单位(盖章) 申报时间: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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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单位全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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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代表 |
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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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 系 人 |
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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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性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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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范围 |
注册商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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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证产品名称 |
证书编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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获奖种类 |
认证□ 地标工程□ 基地创建□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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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奖补金额 |
县级奖 补金额 |
市级奖 补金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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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户银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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账 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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旗县区农牧部门 审核意见 |
负责人(签名) 单位(盖章) 年 月 日 |
旗县区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|
负责人(签名) 单位(盖章) 年 月 日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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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级农牧部门 审核意见 |
负责人(签名) 单位(盖章) 年 月 日 |
市级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|
负责人(签名) 单位(盖章) 年 月 日 | ||
注:1.认证是指企业(单位)当年认证、登记等(以证书为准);
2.地标工程是指当年获得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;
3.基地创建是指成功创建自治区级以上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。
相关解读:关于《赤峰市优质农畜产品认证(登记) 奖补办法》政策解读